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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 明确粮食等五种商品进口许可证发证机关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1995]外经贸管发第463号
  • 【发布日期】1995-08-14
  • 【生效日期】1995-08-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 明确粮食等五种商品进口许可证发证机关的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
明确粮食等五种商品进口许可证发证机关的补充通知

(1995年8月14日
〔1995〕外经贸管发第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今年6月20日,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 关于调整进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329号),对粮食、植物油、食糖、化肥、棉花等5种商品进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各地在执行中反映不够明确。现对上述5种商品进口许可证发证机关通知如下:

一、一般贸易进口粮食、植物油、食糖、化肥,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粮食凭《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一般贸易进口棉花,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其中对天津、上海两市进口国家下达的棉花配额,向外经贸部驻所在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进口许可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和经济特区自用进口,仍向指定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进口许可证。

三、边境贸易、利用外国贷款、捐赠等方式进口属于国务院有关部委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粮食凭《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属于地方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粮食凭《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向指定的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进口许可证。

四、易货进口化肥仍按《国务院 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的规定办理,一律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的易货进口仍按国发〔1992〕33号文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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