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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商检局
  • 【发布文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28号
  • 【发布日期】1999-12-29
  • 【生效日期】2000-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第28号)

目前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机构改革已全部完成,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设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已合并组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驻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200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属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简称“CIQ”证书)。现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名义对外签发的证书自2000年4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2000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新旧证书使用的过渡期。

二、在新旧证书使用的过渡期,仅限于2000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或信用证,并规定凭原卫检(CHF)、原动植物(CAPQ)、原商检(CCIB)证书结汇或索赔的仍签发原证书。2000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或信用证,一律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

三、新的检验检疫证书抬头均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字样,左上方印的“CIQ”标记,对外签发时加盖出证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印章。

四、请国内各贸易、运输公司以及银行等有关部门做好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结汇的准备工作以及及时修改合同、信用证等工作。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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