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第28号)
目前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机构改革已全部完成,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设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已合并组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驻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200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属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简称“CIQ”证书)。现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名义对外签发的证书自2000年4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2000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新旧证书使用的过渡期。
二、在新旧证书使用的过渡期,仅限于2000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或信用证,并规定凭原卫检(CHF)、原动植物(CAPQ)、原商检(CCIB)证书结汇或索赔的仍签发原证书。2000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或信用证,一律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
三、新的检验检疫证书抬头均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字样,左上方印的“CIQ”标记,对外签发时加盖出证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印章。
四、请国内各贸易、运输公司以及银行等有关部门做好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结汇的准备工作以及及时修改合同、信用证等工作。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