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停止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停止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2年9月16日国税发〔1992〕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务院最近以国发〔1992〕42号文件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停止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的请示》,同意从今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批发扣税办法。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精神,现作如下通知:
一、从1992年9月1日起,各地一律停止执行批发扣税办法。
二、在9月1日以前已代扣入库的税款不得退库;已代扣而未入库的税率,要加数入库。应扣而未扣的税款如何处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国务院文件的精神决定。
三、停止批发扣税后,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不受影响。对于实行定额征税的纳税人,由于经营情况发展变化,定额偏低的,要合理进行调整。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工商等有关部门联系协作,共同做好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管工作。
四、从1992年9月1日起,有关批发扣税的文件、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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