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在对欧出口禽肉、兔肉上加贴卫生标志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在对欧出口禽肉、兔肉上加贴卫生标志的通知
(2001年5月31日国质检函〔2001〕10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欧盟1996年禁止进口我国禽肉后,经外经贸部、国家局和企业等各方共同努力,近期我国山东和上海部分地区的14家禽肉加工厂已获准对欧盟出口禽肉。鉴于禽肉出口欧盟须加贴卫生注册标志,欧盟已于1997年改变了对卫生注册标志的要求。为满足欧盟的要求,切实加强卫生注册标志的管理,总局决定启用新的卫生注册标志,同时实行新的标志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标志的式样
1.内包装用标志。
标志形成为长方形,长2.4cm、高2cm,四角倒为弧形。标志上印刷的内容为:①国家代码“CN”(字高为0.2cm);②工厂注册号(字高为0.2cm,共占10位数);③“CIQ”徽记(居中,形状与检验检疫证书同,外径为0.8cm)。以上三项内容放于标志边框内,边框宽0.1cm。式样如图:
内包装用标志示意图(略)
外包装用标志示意图(略)
2.外包装用标志。
标志宽为7.7cm、高为5cm,四角倒为弧形,边框宽为0.2cm,式样如图。标志上印刷的内容为:①英文“CHINA”;②国家代码“CN”和工厂注册号;③“CIQ”徽记,字母、数字的高度均为1cm,“CIQ”徽记外径为2cm。
3.内、外包装所用的标志均为纸质,颜色为蓝色白地。标志的材料必须符合所有卫生标准要求。
二、印制管理
总局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法规中心)负责标志的监制、分发和登记等工作。标志实行定点集中印制。输欧禽肉加工厂需要印制标志的,应填写《卫生注册标志制作联系单》(见附件),送当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与法规中心联系标志的印制等事宜。法规中心必须加强管理和审核,指定专厂印制,制定防伪措施,保证印制质量,使标志印制工作具有可追溯性,一旦发生问题应能查清事实,辩明真伪,落实责任。
三、使用和管理
外包装的标志,加贴于外包装箱封口中缝处;内包装的标志,加贴于内包装材料的外侧。
输欧禽肉加工厂使用的卫生注册标志,由各直属局采取“总量控制,用量核销”的方法进行管理,以达到标志的专厂专用之目的。一次订购数量以半年用量为宜。
四、关于输欧盟兔肉卫生注册标志的变更
我在欧盟注册的兔肉加工厂原有3个,欧盟近期又批准10个。为加强管理,现决定输欧兔肉卫生注册标志采用禽肉标志的式样、材质、颜色和同一管理办法。
新批准的加工厂应立即使用新标志。原有3个厂从现在起不再订购老标志,已订购又没有用完的老标志可延用至2001年7月31日,自2001年8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标志。
输欧禽肉、兔肉标志问题直接影响到禽肉、兔肉对欧出口。各有关直属局务必重视标志使用和监管工作。请各直属局将本通知内容尽快通知有关加工厂,督促其抓紧时间订购标志,监督工厂按规定加贴标志,出口时须对标志的加贴情况进行检验。
附件:《卫生注册标志制作联系单》式样
《卫生注册标志制作联系单》式样
卫生注册标志制作联系单
凭单编号:
┏━━━━┯━━━━━━━━━━━━━━━┯━━━━┯━━━━━━━━┓
┃工厂名称│ │注册编号│ ┃
┠────┼───────────────┼────┼────────┨
┃工厂地址│ │邮政编码│ ┃
┠────┴───────────────┴────┴────────┨
┃申请厂联系人: 所属部门: ┃
┃ ┃
┃电话: 传真: ┃
┠──────────────┬───────────────────┨
┃ │ ┃
┃申请印制数量: │ 检验检疫局审批栏 ┃
┃ │ ┃
┃小包装的____枚 │审批局名称:____ ┃
┃大包装的____枚 │批准数量: ┃
┃ │小包装的____枚 ┃
┃负责人批准(签字) │大包装的____枚 ┃
┃ │ ┃
┃ (订购工厂公章) │经办人(签字): ┃
┃ │负责人(签字): ┃
┃ 年 月 日 │电话: ┃
┃ │传真: ┃
┃ │ (负责机构章) ┃
┃ │ 年 月 日 ┃
┠──────────────┴───────────────────┨
┃注:1.本单除“检验检疫局审批栏”由各地直属局填写外,其余由要求印制┃
┃标志的工厂填写。 ┃
┃ 2.该凭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订购工厂存,第二联由检验检疫单位存,┃
┃第三联由法规中心存。 ┃
┃ 3.标准法规中心: ┃
┃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芳草地西街15号 联系人:张萍、张勇 ┃
┃电话:65069048 或65007744-2801 传真:65069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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