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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切实做好商业物资优先运输的通知
  • 【发布单位】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3-11-08
  • 【生效日期】1983-1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切实做好商业物资优先运输的通知

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切实做好商业物资优先运输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八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工农业生产迅速发展, 市场购销两旺, 商品运量不断增长。当前正是商业购销旺季,元旦、春节即将来临,商业物资调运任务十分繁重。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支持生产,促进购销,安排好城乡市场和人民生活,特通知如下:

一、 铁路、交通、商业部门要继续贯彻国家经委关于轻纺产品(包括生产所需农副产品为原料)“六优先”的原则,把商业物资特别是鲜活易腐和市场急需急缺物资的运输作为重点安排好,进一步活跃市场,保证供应。

二、 各地商业部门要加强运输管理, 认真编制和及时向铁路、 交通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对核准的计划要认真组织和落实货源,做好车、船、货的衔接和短途集运、装卸劳力的安排,保证运输计划的完成。 铁路、 交通部门对安排的运输计划要及时调配适用的车船,体现优先运输的原则,共同把商业物资的调运工作搞好。对临时紧急计划外运输,要尽量给予安排。

三、 由于今年农副产品丰收,轻纺产品增产,商品调运量增加,目前部分水运地区有些商品待运,各有关地区商业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港务、航运部门提供商品名称、数量、到达港;有关港务、航运部门要尽量调配适合装运商业物资的船只进行抢运,力争在短时期内运出。

四、 沿海、长江、内河的客班轮,凡是停靠港都要安排装运商业物资,特别是只有一条水运路线的地区,要确保商业物资的及时运输。商业部门要及时组织好货源,做到不影响客班轮停靠,不误开航时间;收货地区的商业部门要及时把到港的货物搬出港口。

五、 铁路部门对商业部门的零担商品,各站有条件时,在发运数量和时间上应给予优先照顾,以适应多渠道、少环节组织商品流通的需要。
商业部门要加强商品包装,保证在正常装卸作业时不能散捆、破包。使用敞车装运日用工业品时,要将比较贵重的商品装在货车底部,以保证安全。

六、 铁路、交通、 商业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经委《关于加强合理运输工作的通知》中的要求,加强商品的合理调运工作,避免品种单一的同种商品在一个地区内又进又出的对流运输和迂回运输,以节省国家运力和降低流通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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