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转发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转发财政部(81)财预字第155号复函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水上运输高级法院筹备组:
(1981年9月4日(81)法研字第25号)
现将财政部(1981)财预字第155号《关于查获的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的复函》转发给你们。人民法院对于查获的赃款赃物中属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财物,应当按照上述财政部《复函》规定的办法处理。
特此通知
附: 财政部
关于查获的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的复函
((81)财预字第15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81)法研字第22号函转来你院《关于查获的赃款赃物中属于国营单位的财物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我们意见,依法追回属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财物,原单位还在挂帐待核销的部分,归还原单位结清帐务悬案;原单位已做财产损失向国家报销了的,其追回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由追赃的单位如数上缴国库。对这个问题过去我们曾个别答复过一些地方,现为了便于各地区统一执行,今后均按上述办法处理。
198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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