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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关于 “关于中方企业全额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 企业是否保留独立法人的请示”的复函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企外字[1987]第60号
  • 【发布日期】1987-10-21
  • 【生效日期】1987-10-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关于 “关于中方企业全额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 企业是否保留独立法人的请示”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关于
“关于中方企业全额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
企业是否保留独立法人的请示”的复函

(1987年10月21日企外字[1987]第60号发布)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方企业全额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企业是否保留独立的法人的请示”(武工商外字[1987]6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鉴于中方企业全额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后,中方企业仍需作为独立法人履行合同、章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故仍然应保留独立法人地位。对其违法行为也应进行查处。
今后对中方企业全额投资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核定名称时应注意新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名称与中方企业名称相区别,不要重名、近似、混同。
关于你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武汉江汉饭店企业有限公司与有中方企业江汉饭店重名问题,同意你局所提处理原则,待仲裁后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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