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 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
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
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
(2000年1月3日发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镇船舶发展迅速,与八十年代相比,仅乡镇船舶就增加了几十倍,已成为繁荣地区经济不可缺少的水上运输生产力量。为加强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基本形成了以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为保障的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格局。但是,由于乡镇船舶构成复杂,量大分散,且发展变化快,特别是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没有得到认真贯彻落实,管理滞后,乡镇船舶沉船事故频繁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已占全部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90%,成为影响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决定性因素。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乡镇船舶交通健康有序发展,有关各方应切实重视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经与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针对本地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明确分工,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或规章,全面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人民政府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贯彻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促进乡镇船舶安全生产。水库、园林、风景区水域中从事游览业的乡镇船舶,除接受水利、旅游部门的水利、旅游行业管理外,还应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水上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水上安全监督机构要依法对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实施业务指导。对长期异地营运而不回船籍港的乡镇船舶,要重新确定其船籍港,切实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四、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要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对所有或所经营船舶的交通安全负责。必须严格执行和督促所属人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船舶和船员符合规定要求。
五、国家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应当予以奖励;对玩忽职守,推诿扯皮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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