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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公告 2002年 第58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6-28
  • 【生效日期】2002-06-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公告 2002年 第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公告

2002年 第58号




根据我国专家对欧盟货物木质包装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欧盟货物木质包装检疫风险很大,传带天牛科(Cerambycidae)、小蠹科(Scolytidae)、长蠹科(Bostrychidae)、鼻白蚁科(Rhinotermitidae)等多种危险性林木有害生物。为保护中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决定采取以下临时紧急检疫措施:

一、欧盟输往中国货物所使用的木质包装,不得带树皮,且应当在出口前经过热处理、熏蒸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其他有效除害处理,并由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已经上述处理合格。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应有标记,在标记上须注明除害处理的方法、地点和实施除害处理的单位或单位信息的代码等。有关除害处理的技术要求另行公布。对于无木质包装的货物,出口商须出具《无木质包装声明》。

二、欧盟货物入境时,进口商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交植物检疫证书或无木质包装声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查和检疫。

三、符合要求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进口商对木质包装作除害处理或者连同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

四、各入境口岸海关要加强对来自欧盟货物的监管力度,对来自欧盟的入境货物,不论是否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海关一律加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申请转关的货物,由指运地海关凭指运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五、以上措施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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