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公司字[2000]63号
- 【发布日期】2000-06-07
- 【生效日期】2000-06-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ST、 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ST、
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
(2000年6月7日证监公司字〔2000〕63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进一步提高ST、PT公司透明度,充分揭示风险,现就加强ST、PT公信息披露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ST公司在进行对经营前景有重大影响的交易活动(如收购、出售资产,重组债务)时,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其股票交易临时停牌,一次停牌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连续三次(即合计3个月)停牌后,该ST公司未主动申请复牌的,由证券交易所实施有条件强制复牌,即恢复在每个交易日上午进行半日交易。
二、对失去持续经营能力的ST公司,其股票比照《股票 上市规则“中有关进入破产程序公司股票交易的有关规定,只在每个交易日上午进行交易。
三、要求ST公司在第一、第三季度结束后披露季报(季报准则另行发布)。
四、修订上市公司股票暂停 上市规则,取消特别转让价格5%的跌幅限制。
请你们将上述有关内容增补进《股票 上市规则》,并在执行中就ST、PT公司的风险加强对投资者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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