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 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4-15
  • 【生效日期】1998-04-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 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
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15日)

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自治区(省)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经总局批准,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1996年、1997年度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决定,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1998年度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范围除增加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本部、减去瓦房店线路器材厂外,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北电力集团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148号)规定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