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 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
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15日)
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自治区(省)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经总局批准,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1996年、1997年度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决定,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1998年度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范围除增加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本部、减去瓦房店线路器材厂外,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北电力集团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148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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