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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 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0-02-21
  • 【生效日期】2000-0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 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
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

(2000年2月21日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 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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