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
(1998年11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有关“免、抵、退”税的规定,确保今年税收任务增收1000亿元目标的实现,经研究,现对今年“免、抵、退”税收的调库和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凡已按规定进行了预“免、抵、退”税的,须尽快严格地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2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调库手续,确保将“免、抵”的税款计入今年税收收入完成数。
二、凡未办理预“免”预“抵”税手续的出口货物,以及1998年底前出口的应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一律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各级税务机关须采取有力措施将该征的税及时足额地收入国库,该退税的要快速的退给企业。上述企业1999年1月1日以后出口听货物,仍执行“免、抵”办法。
三、请各地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及1998年“免、抵”税调库数据、先征后退的退税额等,在1999年1月15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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