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 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
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业经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别于1998年4月10日和1998年4月8日相互致函,确认已完成《安排》生效的批准程序。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8年2月11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关于《安排》的备忘录,《安排》应自1998年4月10日起生效。在内地,《安排》适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于1998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安排》文本已于1998年2月20日以国税发〔1998〕24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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