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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第三批一级汽车客运站的批复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公路发[2000]106号
  • 【发布日期】2000-03-02
  • 【生效日期】2000-03-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第三批一级汽车客运站的批复

交通部关于第三批一级汽车客运站的批复

(公路发[2000]106号)





浙江、安徽、辽宁、湖南、湖北省、重庆、天津市交通厅(局):

根据部颁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95),经审核,湖北省武汉港水陆联运汽车客运站,湖南省邵东汽车客运总站,重庆市陈家坪汽车站,安微省合肥汽车站、芜湖汽车客运站、马鞍山汽车站,辽宁省沈阳五爱客货联运总站、大石桥市长途汽车客运站和葫芦岛市汽车客运总站符合一级汽车客运站标准,同意批准为一级汽车客运站。

另外,根据浙江省交通厅的报告,同意批准绍兴市公路客运中心、丽水公路客运中心取代绍兴总站和丽水客运站作为上述两地代表性一级汽车客运站,绍兴总站和丽水客运站站级由浙江省交通厅重新核定。



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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