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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当前办案中如何适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 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请示》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法字[1991]第349号
  • 【发布日期】1991-10-17
  • 【生效日期】1991-10-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当前办案中如何适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 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当前办案中如何适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
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1〕第349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关于当前办案中如何适用<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 二十四条的请示》〔豫工商函字(1991)第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贯彻<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原则分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属行政法规性文件。《意见》是对《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有关执法问题所作的补充和修改。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意见》所确定的职责和权限,依据《意见》中有关分工的规定,在处罚中引用《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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