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部分出口企业出口 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部分出口企业出口
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
(1992年12月30日国税发〔1992〕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经贸委厅、外贸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经贸委厅、外贸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今年三月和五月,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国税发(1992)07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860号文件,对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贵重产品可否退税问题作了具体规定,部分地区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制定的国税发(1992)079号文件下发之前,由经贸部批准指定经营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的出口企业,如在1992年3月31日之前已经报关出口了其指定经营高税率、贵重产品的,经核实后,可按规定给予退税。
二、从1992年1月1日起,列入本通知附表的企业出口指定的高税率、贵重产品,可按规定给予退税。
三、鉴于“乳胶制品”的退税率已由24.68%,下调为10%,从1992年7月1日起,高税率、贵重产品中的“橡胶制品”仅指“其他橡胶制品”。
附:《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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