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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加强川江客船安全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0-06-08
  • 【生效日期】2000-06-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加强川江客船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加强川江客船安全管理的通知





为了扭转近期川江客船安全的严峻形势,部6月2日在重庆召开了加强川江客船安全管理座谈会。会议分析了今年5月份以来连续发生客船事故的原因,针对当前川江客船管理松、船员素质差等问题,提出了加强管理的措施。交通部洪善祥副部长作了重要讲话。现将加强川江客船安全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川江客船安全管理作为当前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狠抓落实。改革开放以来,川江客渡船、旅游船、高速客船迅速发展,一直是全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重点。交通部和各级交通部门适时提出了有关要求,开展了必要的整顿,有力地促进了川江航运安全。但是,近期川江客船安全的严峻形势说明,有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有的客运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事故时有发生。今年1-5月份,川江共发生一般以上水上交通事故32起,造成43人死亡、沉船24艘、直接经济损失700多万元,同比分别上升18.5%、26.5%、41.2%和116.6%,其中5月份的17天内就发生客船事故7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此,各级交通部门,各航务、港监、船检机构以及各有关航运企业应高度重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刻领会和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重要指示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要求,把川江客船安全管理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和“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年”活动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通过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严格落实,迅速扭转川江客船安全形势恶化的被动局面,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恶性事故。

二、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有关单位要按“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总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通过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第一位安全责任,建立健全从第一责任人到分管领导、部门、船舶直至每个岗位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未实行船长负责制的企业,要立即全面推行船长负责制。

各有关交通部门,航务、港监、船检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从严管理,抓好“三个整顿”,严把“三关”。一是加强船舶整顿,严把船舶检验关。各港监、船检机构必须依法对船舶登记、依规范对船舶检验。凡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船舶,船检机构应重新检验。凡越权检验的船舶必须立即纠正。要加强对船检结构和验船师的监督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二是要整顿船员秩序,严把船员考试发证关。各港监机构要严格考试发证法纪,严格船员考试发证,加强船员跟踪管理,实行船员的有序流动。要研究制定《长江客船船员培训值班标准》。三是要大力整顿通航秩序和环境,严格现场监督关。各有关港监要把川江旅游船、客船、客渡船、高速船作为现场监督重点,严格监督检查。同时,要加强对控制河段、复杂险要航段、重点港区等水域的巡航宣传检查。

各级交通部门要积极推动贯彻实施经国务院同意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意见》,深入落实县乡政府及有关各方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同时,要组织、协调有关各方,查堵不符合安全航行条件的乡镇运输船舶,并坚持予以取缔。

三、按照“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及有关责任人。对今年以来的川江客船事故,交通、航务部门、港监机构、船公司和各有关单位要按“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吸取教训。有关船公司要将处理情况报当地交通部门和当地港监。涉及管理责任的,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航道部门要加强航道和航标维护。在今年洪水期到来之前,要全面落实川江各客渡(汽车渡)洪水期封航水位标志。确保洪水期客渡安全。



二OOO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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