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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荐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异地上市进行复审的请示》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4]71号
  • 【发布日期】1994-06-03
  • 【生效日期】1994-06-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荐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异地上市进行复审的请示》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荐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异地上市进行复审的请示》的批复

(1994年6月3日
证监发字[1994]7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推荐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异地上市进行复审的请示》(成府发[1993]93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的问题作为90年以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请你们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材料。

二、1993年3月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 公司法人股向个人股调转的540万股须占成都市1994年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规模。

三、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股须在1994年6月15日前在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系统)撤牌,撤牌后将情况及时报告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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