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将部分医用超声波扫描仪纳入特定产品管理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将部分医用超声波扫描仪纳入特定产品管理的通知
(署法〔2000〕335号2000年6月26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医用超声显像诊断仪按工作原理可分多种类型。目前纳入特定产品管理的有B型超声波诊断仪和其它彩色超声波诊断仪,其它类型的非彩色医用超声波扫描仪尚未纳入特定产品管理(具体归类详见总署2000-118号归类问答书)。为统一管理政策,规范海关监管,经商外经贸部机电司,自2000年7月1日起,将商品编号90181299的其它非彩色医用超声波扫描仪纳入特定产品管理。企业进口这类机电产品前须按有关规定到外经贸部机电司申领《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海关凭外经贸部机电司签发的证明验核无误后放行。证件在7月1日后拟进口的上述超声波扫描仪已办理其它证件,且有关货物在7月1日后(含7月1日)报关进口的,应到外经贸部机电司换证,海关凭机电司签换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请各关将通知所附公告稿,及时对外公告,并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公告稿
附件: 公告
接海关总署通知,为统一管理政策,规范海关监管,经商外经贸部机电司,自2000年7月1日起,将商品编号90181299的医用超声波扫描仪纳入特定产品管理。企业进口这类机电产品前须按有关规定到外经贸部机电司申领《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海关凭外经贸部机电司签发的证明验核无误后放行。拟进口的上述超声波扫描仪已办理其它证件,且有关货物在7月1日后(含7月1日)进口的,应到外经贸部机电司换证,海关凭机电司换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二000年六月 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