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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0]554号
  • 【发布日期】2000-07-19
  • 【生效日期】2000-07-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554号2000年7月19日)

近接国家轻工业局函,要求继续通过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方式,解决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鉴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下同)的经费目前仍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现实又没有经费来源的实际情况,在2000年度,对确实没有经费来源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准予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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