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租用外国集装箱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的租金 暂免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租用外国集装箱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的租金
暂免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1993年3月11日国税发〔1993〕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国内一些海运企业从境外租用集装箱用于国际运输,对外国公司取得的集装箱租金收入应否征收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外国公司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集装箱取得的租金收入,应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考虑到我国现有集装箱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实际情况,为有利于发展我国集装箱远洋运输业务,对外国公司、企业将集装箱租给我国公司、企业用于国际运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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