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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1]1404号
  • 【发布日期】1991-11-01
  • 【生效日期】1991-1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91年11月1日国税函发〔1991〕14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森工企业困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林业系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1991年12月31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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