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信用社用借据发放贷款 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公字[2001]第38号
  • 【发布日期】2001-02-09
  • 【生效日期】2001-0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信用社用借据发放贷款 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信用社用借据发放贷款
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第38号)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信用社用借据发放贷款而限制农户在一定范围内购买农资是否构成限定指定经营者问题的请示》(赣工商公字〔2000〕9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信用社属于《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信用社滥用其发放农资贷款的优势地位,在办理贷款业务时,不直接发放贷款,而是发放其印制的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借款借据》,其行为实质上是强制农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违反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条的规定,属于《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 条第(二)项所列的限制竞争行为,因此同意你局的定性意见,应当按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00一年二月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