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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 药品混淆的用语认定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广字[1996]第275号
  • 【发布日期】1996-08-02
  • 【生效日期】1996-08-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 药品混淆的用语认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
药品混淆的用语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6]第275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请示》[沪工商广字(1996)第27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用语是否属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应视其是否会产生使广告受众认为该种产品具有治疗某种(类)疾病的功效的效果而定。
“全面调整人体内分泌平衡”一语,可能使消费者认为金王纯花粉对人体内分泌失衡具有治疗作用,属于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可以认定违反了《 广告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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