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集装袋水泥”按“散装水泥”征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集装袋水泥”按“散装水泥”征税的通知
(1992年1月3日国税函发〔1992〕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最近,一些地区反映,对“集装袋水泥”是按“袋装水泥”还是按“散装水泥”征收增值税,各地执行不一,要求予以明确。据我们了解,“集装袋水泥”是指采用复合包装材料,单件包装重量在一吨以上的水泥产品,在产品包装材料,包装重量等方面均不同于现行的“袋装水泥”标准。因此,经研究决定,对单位包装重量在一吨以上(含一吨)的“集装袋水泥”比照散装水泥征收增值税。对出口的“集装袋水泥”,在退税时也应按照散装水泥的税率退税。
本通知自1992年起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