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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 加工区内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应证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对外贸易部
  • 【发布文号】署法[2000]745号
  • 【发布日期】2000-11-28
  • 【生效日期】2000-11-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 加工区内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应证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
加工区内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应证问题的通知

(署法〔2000〕74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日,有关海关询问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应证问题,经研究,现明确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 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555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配额、特定、集中登记以及列入《补充通知》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的旧机电产品应在管理范围之内。上述产品进口到出口加工区时,海关验凭外经贸部机电司有关证件办理进口手续。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涉及旧机电产品的,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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