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人办发〔200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切实维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和严肃性,保证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工作的正常开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应的政策规定,人事部决定,近期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检查的主要内容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基本情况,包括制度建设情况、业务开展情况、人员队伍情况以及保管档案的物质条件等。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以及收集、整顿、利用与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有无涂改或伪造档案材料等情况,特别是伪造学历证书、职称证明、干部身份证明等问题。
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收费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
5.有无违反《规定》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情况。
6.《规定》执行中的其它问题。
二、检查阶段划分及时间安排
这次档案管理检查采取各地区、各部门自查自纠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5月至6月,各级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人事部门指导同级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自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可组织全省范围内的抽查,查找并及时解决问题。6月30日之前,以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委为单位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人事部;第二阶段,7月1日之后,人事部组织力量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地、县两级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三、基本要求
1.各地区、各部门的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这次检查工作的领导,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检查工作。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一旦发现档案管理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坚决查处。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有关部委的自查报告要按时报送,并做到实事求是,突出重点。
3.要抓住这次全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检查工作的时机,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讨新时期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的问题,完善有关法规政策,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010)84226962 84214903
传真:(010)84226962
电子信箱:shichangchu@mop.gov.on
联系人:谭超运 冯 怡
通讯地址:北京市和平里中街7号人才流动开发司
邮编:100013
人事部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