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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1]61号
  • 【发布日期】2001-06-06
  • 【生效日期】2001-06-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61号2001年6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加大整顿税收秩序的力度,总局决定,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商贸企业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并同时对税务人员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现将具体内容部署如下:

一、商贸企业缴纳增值税情况专项检查
(一)检查的范围和目的
1、范围:所有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2000年1月1日以后新办或新认定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目的:发现和打击以注册商贸企业为掩护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及团伙。
(二)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1、排查。根据以下因素对检查范围所列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案头稽核),筛选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和偷税行为嫌疑的稽查对象。
(1)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数频繁、数量较多,逾期未缴销发票或当日购票当日缴销的;
(2)申报异常的。包括与申报的预计年销售额相比较,营业初期销售额即明显偏高或申报销售额异常增长的;
(3)注册资金与销售额的关系明显反常;
(4)增值税实际负担率明显偏低;
(5)无资金结算、无生产经营场所、无货物交割的非正常经营公司;
(6)在已开通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地区,2001年1-3月经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的抵扣联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占企业当期申报的全部进项税额比重明显偏低。
凡发现存在以上疑点的,报送局领导审核,经分析筛选,将认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税嫌疑的企业移交稽查。
2、稽查。对排查后发现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税嫌疑的企业进行全面稽查。此项工作由各地稽查部门承担。
(三)检查的要求
1、各地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具体包括检查的户数、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检查方法以及进度安排等。
2、检查中要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法为准绳的办案原则,查清事实,固定证据;对查实的税收违法行为,必须严格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务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补代罚或以罚代刑;为防止作案分子潜逃,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的,应及时提请公案部门介入,采取必要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不得延误时机。
3、对检查中发现的失控发票要及时录入稽核系统。
4、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填制《全国商贸企业税收专项检查汇总表》(见附件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商贸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偷税100万元以上商贸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会同专项检查总结材料(属于虚开发票、偷、骗税案件的要附有详细报告材料)于10月15日前上报总局(稽查局和流转税管理司)。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一)地方税务局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1)金融、保险、证券、电信、电力、石油、石化、烟草、航空、铁路、房地产等垄断性行业;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3)足球俱乐部;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近两年来主办、承办过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单位、制作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7)承包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
(8)效益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9)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大户。
2、检查的重点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特别是工资表以外的工资性收入和股票期权或认股权收入;
(2)劳务报酬所得,特别是参加经营性演出(走穴)、拍摄广告演出、从事经纪服务、中介服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个体工商大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组经营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国家税务局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内容。
1、自动转存业务代扣代缴利息税情况;
2、各储种代扣代缴税款计算公式设计是否正确;
3、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要求全面、准确填写并报送《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三)检查要求
1、突出重点。各级税务局机关要将专项检查的重点放到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身上,避免撒大网的检查方法,集中力量,把前文列举的检查范围查深查透。
2、各地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偷逃个人所得税和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不能只补税,不罚款,凡所属时间为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 征管法》)生效以前的,按修订以前的规定处罚;凡所属时间为新《 征管法》生效以后的,按照新《 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严格依法进行处理,以督促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扣缴义务。
3、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并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见附件4)。专项检查报告及汇总表于2001年10月底前上报总局(稽查局和所得税管理司)。

三、对税务人员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同时,对涉案的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一)在税收专项检查中,凡发现税务人员涉及违法违纪行为或线索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对有关人员调查工作岗位或停职检查,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与流转税、所得税、征管、稽查、信息中心等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力量对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处不力的,要按照党风廉征建设责任制追究领导责任,同时也要追究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责任。
(三)严肃执行纪律
对收受贿赂、内外勾结、通谋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对不按规定认定一般纳税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超定量、超限额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今税工程管理规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工作不负责任,未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或虽有制度但不进行检查和考核,管理制度不落实,导致管理混乱,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对有关负责人,可根据情况予以免职、除名、辞退、限期调离等组织处理;
在对违法违纪人员给予政纪处分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以相应的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检查年度和时间安排
(一)一般检查2000年以来被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发现有涉嫌偷骗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税收专项检查时间从2001年5月20日开始,9月底结束。
其中,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0天左右,税务机关做好专项检查的动员、准备工作;第二阶段20天左右,扣缴义务人进行自查自纠;第三阶段40天左右,由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第四阶段15天左右,由税务机关进行总结整改。
在接到本通知之前,今年已经进行了或者正在进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地区,应对照以上所列检查范围和内容,如有遗漏,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查。

五、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征管、监察、稽查等部门,日常工作由稽查局负责,认真部署、周密安排,抽调精兵强将,扎扎实实做好工作。专项检查期间,各地要以简报形式及时将检查进度和大要案件查处情况包括涉案税务人员情况上报总局(稽查局)。同时,要积极争取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形成执法合力,积极、有序地推进专项检查。各地还要将本次专项检查的进展情况,以及一些重大偷、骗、抗税案件的查处情况,适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以威慑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推进依法治税进程。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把它作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行动,高标准、严要求,力争圆满完成此次专项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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