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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社厅发[2001]9号
  • 【发布日期】2001-12-21
  • 【生效日期】2001-1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适应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水平和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我部研究决定,从2002年起,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开展以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为目的的业务素质考核工作。现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素质考核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素质考核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宣传教育,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体工作人员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业务素质考核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鼓励工作人员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要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争取支持和指导。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具体的解决措施,不断改进和完善考核办法,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开展业务素质考核工作的进展情况要及时向部里报告。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素质考核工作意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各项社会保险政策的前沿阵地,是直接为广大保障对象提供服务的窗口单位,干部队伍的素质和服务质量状况将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政府的形象。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深入发展,全国县级以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任务越来越重,对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为切实改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实现干部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现就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考核范围
此次业务素质考核的范围为省级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其中包括: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简称A类,其中A1类为省级经办机构负责人;A2类为地、市级经办机构负责人;A3类为县(市)级经办机构负责人)。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部门负责人(简称B类:其中B1类为财务部门负责人;B2类为信息、计算机管理和统计部门负责人;B3类为审计、稽核部门负责人;B4类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业务部门及其他综合部门负责人)。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工作人员(简称C类:其中C1类为财务部门一般工作人员;C2类为信息、计算机管理和统计部门一般工作人员;C3类为审计、稽核部门一般工作人员;C4类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业务部门及其他综合部门一般工作人员)。

二、各职级应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社会保险工作,廉洁奉公,严守党纪、政纪,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奉献精神。
其中A类人员应掌握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并具备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学历要求:大专及大专以上。
现有A2、A3、B类人员中,40岁以下、学历低于大专的,应于5年内达到,5年后仍未达到大专以上学历水平的,一般应调离现岗位。C类人员中的窗口服务、后勤人员,学历应不低于高中或中专。
新招聘、调入的A、B类人员应具备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新录用、调入C1 、C3类人员应具备会计、审计、财政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C2类人员应具备统计、计算机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C4类人员应具备经济类、社会保障、法律、社会学、人口学、精算、统计、计算机、信息应用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三)专业知识:
A类人员:全面掌握社会保险理论知识及管理等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熟悉社会保险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在社会保险中的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B类人员:全面了解社会保险理论知识,深入掌握本部门业务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理论、现行法律法规条文,并对本部门业务对应的社会保险领域有一定的研究,一般掌握与本部门业务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具备组织开展本部门业务工作的基本技能。
C类人员:基本掌握社会保险理论知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学科知识。此外,C1类人员应较深入掌握社会保险会计知识、有关会计科目的含义,熟练编制、汇总会计报表,熟悉国家的有关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C2类人员应较深入掌握社会保险统计知识、有关统计科目的解释,熟练编制、汇总统计报表;C3类人员应较深入掌握社会保险审计知识,熟悉社会保险会计知识、会计工作和各类会计报表,熟悉企业会计工作,具备开展社会保险审计工作的基本技能;C4类人员应较深入掌握所在部门的专项社会保险知识,了解统计、会计报表有关指标、科目的含义,了解和基本掌握一定的社会保险统计和会计知识。
(四)办公技能:
A类人员:了解计算机的应用,了解WORD、EXCEL、POWERPOINT等常用办公用软件的基本操作。其中,A1类人员应了解国际互联网的基本常识。
B类人员:较熟练使用WORD、EXCEL、POWERPOINT等常用办公用软件,一般掌握国际互联网的基本操作(县级机构暂不要求)。
C类人员:熟练使用WORD、EXCEL、POWERPOINT等常用办公用软件,一般掌握国际互联网的基本操作、熟练收发电子邮件(对县级机构暂不要求)。此外,C1类人员应熟练使用社会保险会计报表编制软件;C2类人员应熟练使用社会保险统计报表编制软件。
(五)专业技术资格:
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和总工程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及其他条件。
B1类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正职应具有会计专业或审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副职应至少具有会计专业或审计专业初级技术资格;
B2类正职应具有统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或工程师职称,副职应至少具有统计专业初级技术资格或助理工程师职称或具有计算机二级水平证书;
B3类正职应具有审计专业、会计专业或经济类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副职应至少具有审计专业、会计专业或经济类其他专业初级技术资格;
B4类正职应具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副职应至少具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资格。
C1类人员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C2类人员应具有计算机一级证书;C3类人员应具有审计专业或会计专业初级技术资格。省、地级机构中的C类人员,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条件的,应至少具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资格,其中,C1类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初级技术资格; C2类人员应具有统计专业初级技术资格或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考核内容及方式
(一)业务素质考核的方式实行考试和考核相结合。
(二)业务素质考试内容原则上分应知、应会两部分。应知是指对社会保险基本理论、法律法规知识的考核;应会是指对计算机办公软件WORD、EXCEL、POWERPOINT及INTERNET的基本操作的考核。
(三)考试分普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统计和会计六个考试科目,分A、B、C三个等级。A类人员加考专业论文一篇。
(四)考试比重:A类人员为应知部分50%,论文20%,应会部分30%。
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内设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及一般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比重为60%和40%,应知部分突出考核应考科目内容。统计、会计人员增加对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中重要指标或会计科目的考核,应知比重为:社会保险知识40%,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中重要指标或会计科目的考核20%,应会比重为40%。审计人员,社会保险知识40%,社会保险审计知识20%,应会比重为40%。
除内设业务部门外,其他内设部门负责人及一般工作人员应考普通类。普通类原则上对各方面知识均衡考核,考试比重为应知部分50%,应会部分50%。
(五)考试以合格、不合格为基准,不计具体成绩。应知、应会分别计算。
(六)具有计算机一级及以上水平证书者,免考应会部分。

四、考核成绩的认定
(一)参加业务素质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证书》。
(二)业务素质考核的成绩进入本人档案,并作为上岗、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三)今后,凡没有取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证书》的,原则上不得录用上岗。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可将有关业务素质考核材料呈送任免机构参考。

五、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的考核工作,由劳动保障部人事教育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会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组织;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他人员及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督导。
(二)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的考试复习资料及试题,由劳动保障部人事教育司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共同组织编写和拟定。
(三)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任职业务素质考试专项试题库,2003年7月1日前实现由计算机随机命题,随时考试,随时给予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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