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 核算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示》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1990]174号
  • 【发布日期】1990-06-16
  • 【生效日期】1990-06-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 核算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
核算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174号)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示》(武工商检字[1990]30号)收悉。对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违法经营行为如何处罚问题,《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有规定,该细则第 条规定,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作为企业和经营单位应申请营业登记;第 六十六条规定,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应进行处罚。因此,我们认为,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
此复。

一九九0年六月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