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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移动通信基站 设备零件实行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署税发[2001]272号
  • 【发布日期】2001-07-09
  • 【生效日期】2001-07-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移动通信基站 设备零件实行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紧急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移动通信基站
设备零件实行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紧急通知

(2001年7月9日署税发〔2001〕27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1〕6号),从2001年7月10日起对归入税则号列85299090的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9%的进口关税暂定税率。
通关自动化系统数据库的维护通知,将另文下发。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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