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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整顿酒类商标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9-08-02
  • 【生效日期】1989-08-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整顿酒类商标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整顿酒类商标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1989年8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些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来文反映整顿酒类商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现对带普遍性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商品通用名称问题
商品通用名称不仅是在整顿酒类商标中,而且是在日常商标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概念。我局认为,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的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我们判定是否是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
商品通用名称的构成是多层次的和多元的。既有商品总类别的通用名称,又有具体商品品种的通用名称。如酒类商品总的通用名称是“酒”,按品种又可以分为白酒、黄酒、啤酒、果酒、露酒等,又有曲酒、窖酒、山楂酒、苹果酒等。总之,对是否是商品通用名称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个个地去认定,很难笼而统之的匡定。我局认为,除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表中明确的之外,各地来文提到的下列名称属于酒类商品的通用名称:
曲酒、特曲、大曲、二曲、三曲、窖酒、烧酒、二锅头、酿、米酒、高梁酒、山楂酒、苹果酒、梨酒、黑加仑酒、弥猴桃酒、人参酒、威士忌、白兰地等。
“全粮液”与“五粮液”近似,不能视为商品通用名称。
“香槟”是法国原产地名称,不能做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

二、使用双重商标问题
部分酒的瓶贴上有同时使用两个注册商标的现象。这种情况以出口酒居多,其商标分别为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公司所注册,应该允许使用。使用中可以突出其中一个商标,也可以同时突出两个注册商标。但两个注册商标都要分别标明注册标记。

三、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完成时限问题
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完成时限原则上仍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继续开展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为准,于1989年底完成,自1990年1月1日始,酒类生产企业不得继续使用与此通知精神不符的商标与瓶贴。个别企业如确实印刷有大量的使用不正确,但未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原则上可以延长使用,但最迟不得超过1990年底。各省必须严格把关,由省局批准,并报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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