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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聚碳酸酯胶粒等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1]985号
  • 【发布日期】2001-12-27
  • 【生效日期】2001-1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聚碳酸酯胶粒等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聚碳酸酯胶粒等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支持聚碳酸酯胶粒等14种产品出口退税的函》(外经贸技二函〔2001〕49号)称,经该部和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定,两部认定聚碳酸酯胶粒、PC/ABS混合胶粒等产品属于高新技术产品,要求将其增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并按有关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规定办理退税。经研究,为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总局同意将聚碳酸酯胶粒(39074000)、PC/ABS混合胶粒(39074000)、ABS胶粒(39033000)、改性聚苯醚胶粒(39072000)、历粒LEXAN聚碳酸酯胶膜(39206100)、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胶膜(39206900)增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并按其相应征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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