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 【发布单位】农业部
  • 【发布文号】农业部令第18号
  • 【发布日期】1997-03-28
  • 【生效日期】1997-03-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8号)

现发布《关于禁止从荷兰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从即日起施行。

部长:刘江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禁止从荷兰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日前从荷兰王国农业、自然管理和渔业部获悉,今年2月10日在荷兰南部的布拉班省爆发了猪瘟。疫点位于沃尔沃克镇,现疫情还在进一步蔓延,尚未得到控制。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养猪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 条的内容,特规定如下:

一、从即日起,禁止从荷兰进口(包括直接进口和转口)猪、猪肉等产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荷兰的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没收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荷兰的猪肉及其制品,一律作封存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荷兰的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