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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全国边陲优秀儿女”退休时 不能享受全国劳动模范优异待遇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 【发布文号】劳人办险(1986)3号
  • 【发布日期】1986-02-18
  • 【生效日期】1986-0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全国边陲优秀儿女”退休时 不能享受全国劳动模范优异待遇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全国边陲优秀儿女”退休时
不能享受全国劳动模范优异待遇的复函

(劳人办险(1986)3号1986年2月1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厅、总工会:
你厅一九八五年九月二日来函询问,当选为“全国边陲优秀儿女”的职工,退休时能否按全国劳动模范对待,享受优异待遇。经研究,现答复如下: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是指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上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职工(包括一九五0年、一九五六年、一九五九年三届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的个人代表),或者单独授予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如赵春娥、罗健夫、蒋筑英等)。在“为边陲优秀儿女挂奖章”活动中的受奖者,不属于上述范围,不能按全国劳动模范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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