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处理 “就地转手倒卖”案件几个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物价局
  • 【发布文号】工商检字[1989]第309号
  • 【发布日期】1989-11-04
  • 【生效日期】1989-11-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处理 “就地转手倒卖”案件几个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处理
“就地转手倒卖”案件几个问题的通知

(1989年11月4日工商检字〔1989〕第309号)

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部门在贯彻治理、整顿方针中,坚决查处就地转手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违法行为以及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不少地区和部门提出,对何谓“就地转手倒卖,”理解和执行上不统一,要求作出统一规定。
为了在查处“就地转手倒卖”行为中有一个统一掌握的尺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就地转手倒卖”包括的范围:
1.在同一城市(含市郊区及与市区执行同价的远郊区、县)或同一县的管辖区域内,批发企业之间相互批发商品(国家主管业务部门明文规定的系统内部调拨的除外)层层加价或加费,或从零售商店套购商品以高于当地规定零售价格销售的;
2.在同一地区或异地货不出库,将货物加价售给非使用单位(正常业务系统内部调拨除外),或多次转手加价倒卖以及将提货凭证、商品分配指标转手加价或加费倒卖的。

二、违反规定增加流通环节和不合理的渠道,进行异地转手倒卖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凡国家规定禁止就地转手倒卖的商品品种,任何经营单位都不允许就地转手加价倒卖,不管售出的价格是否超出国家规定。

四、凡国家规定价格(包括浮动价)的商品,任何经营单位在购销活动中,都必须严格执行当地的收购价或出厂价、调拨供应价或批发价及零售价,严格执行国家的作价办法,不准任意提价或加收费用。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