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全胶鞋产品减征产品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全胶鞋产品减征产品税的通知
(1992年4月6日国税发〔1992〕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近年来,为支持全胶鞋产品的生产,各地分别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减税照顾。去年我局曾通知各地对全胶鞋产品减按8%的税率征收产品税,这对全胶鞋行业的生产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扶持作用。但是,由于原辅材料价格连年上涨,产品成本大幅度增加,导致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发生亏损。同时,由于各地在统一减税的前提下又分别给予幅度不一的减税照顾,致使企业的实际税负不均,不利于公平竞争、择优汰劣。为进一步支持全胶鞋产品的生产发展、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决定在1992年内对全胶鞋产品减按10%的税率征收产品税,统一减税后,各地对全胶鞋产品一律不再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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