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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擅自修改经批准期货合约的通报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5]118号
  • 【发布日期】1995-07-06
  • 【生效日期】1995-07-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擅自修改经批准期货合约的通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擅自修改经批准期货合约的通报

(1995年7月6日证监发字[1995]118号)

各期货交易所:
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下同)的批准,擅自修改和调整经证监会批准的重熔用铝锭、籼米和豆粕期货合约中有关交易单位、交割期和交割地点等重要内容,违反证监发字[1995]86号文件的规定,其情节严重、影响较坏。为严肃期货市场纪律,规范期货交易所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作出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其改正擅自修改的内容,严格按照证监会批准的期货合约组织交易。
各期货交易所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的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证监会的规定,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章程和交易规则进行运营。上市期货合约和试运行期货合约的修改和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今后对有令不行、有规不循的期货交易所,证监会将从严处理,以维护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健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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