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庭的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应否由基层法院审查和转送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研字第13122号
  • 【发布日期】1956-12-24
  • 【生效日期】1956-1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庭的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应否由基层法院审查和转送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庭的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应否由基层法院审查和转送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

(1956年12月24日法研字第13122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五六年九月十四日办秘字第233号请示收悉。关于对人民法庭的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是否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转送中级人民法院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查的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讨论决定:被告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不能改判。作为程序来说,这类案件不必经过基层人民法院审查。至于是否应经过基层人民法院转送,这不属于程序问题,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此复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