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然人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犯,其直系亲属 是否有权提起诉讼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然人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犯,其直系亲属
是否有权提起诉讼问题的函
(1989年4月12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1988〕第47号关于处理《荷花女》名誉权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荷花女》一文中的插图无明显侵权情况,插图作者可不列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
三、本案被告是否承担或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由你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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