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电力部、水利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煤炭部、民航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精神,保证以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为原则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有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
二、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劝时,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1)基金转移额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累计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2)利息每年按上年个人缴费累计额(本息之和)乘以当年各省(部门)、市发布的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算;当年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半息。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个人缴费额,调出地区(部门)只转本金不计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部门)对职工调转当年个人全年缴费一并计息。
(3)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管理费。
(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的计算起始时间,从调出地区(部门)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之日算起。
对至1996年1月1日仍未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地区(部门),职工调出时,其基金转移额为从1996年1月1日起职工(按调出地区(部门)规定的比例)累计个人缴费额(本息之和)。利息按本通知第二条中(2)计算,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
三、职工调转时,调入地区(部门)应转移其历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或台帐,同时填写本通知所附转移清单。
四、职工调转后,调入地区(部门)经核查,应依据调出地区(部门)提供的保险资料,按照调入地区(部门)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和个人帐户的重新设置及连续计息工作。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中“当地月社会平均工资”指标的使用问题,应按照以下办法执行,即:职工调转前,使用调出地区(部门)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标;职工调转当年及调转后,使用调入地区(部门)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标。职工退休后,其养老金待遇按调入地区(部门)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请各地、各部门统一按本通知意见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略)。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