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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 加强对外贸易代理业务报关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对外贸易部
  • 【发布文号】署监[1998]611号
  • 【发布日期】1998-09-30
  • 【生效日期】1998-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 加强对外贸易代理业务报关管理的通知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
加强对外贸易代理业务报关管理的通知

(署监〔1998〕611号1998年9月30日)

各外(工)贸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外经贸委(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有效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 关于加强反骗汇工作的通知》(银发〔1997〕557号)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对外贸代理业务管理和报关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外贸公司在代理外贸业务时(不包括以委托人名义从事的代理),必须由代理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办理单证、外汇及报关手续,不得以只收取代理费方式,让委托企业(或货主)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中付汇、收汇、报关等手续。

二、外贸代理企业通过专业报关行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的,应向专业报关行提供委托人的正式委托书和加盖外贸公司印鉴的外贸代理企业委托专业报关行办理报关手续的委托书,专业报关行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同时出具上述正式委托书,外贸代理企业不得将上述委托书交给委托企业(或货主)办理海关报关手续。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办理报关的,海关不予受理。对构成走私违规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暂停或取消外贸经营权的处罚,海关根据报关企业管理办法,给予暂停或取消其报关权。

四、各外贸公司要加强对代理业务的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四自三不见”现象发生,把防范金融风险同促进外贸代理业务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进口商品、供货货主、签约外商等切实到位,有效地打击骗购外汇行为,保证外贸业务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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