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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称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 物品是否包括烟草专卖物品”的请示的批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1990]185号
  • 【发布日期】1990-07-09
  • 【生效日期】1990-07-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称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 物品是否包括烟草专卖物品”的请示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称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
物品是否包括烟草专卖物品”的请示的批复

(工商[1990]185号)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 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称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是否包括烟草专卖物品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 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范围,包括国家规定的专营或者专卖的物资、物品。烟草是专卖物品,属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之列。

一九九0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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