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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公告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2-22
  • 【生效日期】2002-02-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公告

(2002年2月22日)

为统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零售价格,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专用发票的费用,有利于金税工程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扩大发行,经国家计委批准,对专用发票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下调专用发票最终售价,具体零售价格为:
电脑四联专用发票1.05元/份;
电脑七联专用发票1.67元/份;
手写中文四联专用发票10.92元/本;
手写中文七联专用发票16.26元/本;
手写藏汉、维汉文四联专用发票11.30元/本;
手写藏汉、维汉文七联专用发票166.52元/本。

二、以上价格为全国统一零售价格(以前年度库存的专用发票也必须按照新的零售价格配售),各级税务机关在配售专用发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新价,不得随意加价或在价外收取费用。

三、专用发票新价执行情况纳税人有权进行监督,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可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举报。举报电话:(010)63417701;63417783(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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