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 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城字第348号
  • 【发布日期】1992-06-03
  • 【生效日期】1992-06-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 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
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1992年6月3日建设部建城字第348号文发布)

五月二十七日我部以建标(1992)315号文转发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现就城市水资源费的收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27号通知已明确规定,国务院《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建设部起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第179号文并已明确规定,城市水资源费收费项目列入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在国家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仍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1982)财预字第143号、财政部(1989)财地字第1号文和原城乡建设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1982)城公字第235号文的精神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