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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10-15
  • 【生效日期】2002-10-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2年第102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塞内加尔暴发黄热病,该国卫生部共确认了12例黄热病患者。为防止黄热病传入我国,保护前往塞内加尔人员的健康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塞内加尔的人员,入境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对无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人员,检验检疫机构可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对其实施6日留验。

二、来自塞内加尔的人员,如有发烧、出血、黄疸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将对其采取隔离等必要的控制措施。入境或回国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三、来自塞内加尔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入境前要实施灭蚊处理,并在入境时出示灭蚊证书。检验检疫机构在入境时要实施严格的检疫查验或灭蚊处理。

四、准备前往塞内加尔的旅行者,应向检验检疫机构了解黄热病的有关疫情信息,并接种黄热病疫苗。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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