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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2〕122号
  • 【发布日期】2002-03-18
  • 【生效日期】2002-03-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122号)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2001年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请示》(新材人事发〔2001〕23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2001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办法。

二、核定你公司2001年实现税利基数为6910.5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3414.6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7。

三、你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努力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并按规定计提新增效益工资。

请你公司进一步搞好企业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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