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关于给检察院及时送达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判处的一二审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关于给检察院及时送达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判处的一二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1987年11月11日法刑二(87)通字第1号)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己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根据上述规定,今后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结案后,应及时将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给同级人民检察院一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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