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劳动部关于 商业行业实行经营师职务聘任制试点的通知
商业部、劳动部关于
商业行业实行经营师职务聘任制试点的通知
(1991年3月22日(91)商社联字第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商业部、劳动部《 关于商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经研究决定,在商业行业部分工种实行经营师职务聘任制试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经营师是根据商业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在以经营为主的岗位上达到五级的营业人员中设置的业务技术职务,不是业务技术称号。其主要职责是:参与部组的经营管理,并为其决策提供依据;解决业务技术难题;培养中高级营业人员;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经营师职务名称可按商业工种(行业或岗位)确定,在经营师前冠以工种(行业或岗位)名称。
二、商业经营师职务聘任制,先在商业营业员中试行。设立经营师职务的试点企业的条件是:工业品零售企业,一般年经营额为200万元以上,粮油食品、副食品、土特产品零售企业为75万元以上,洗染、照像企业为50万元以上,基层社为150万元以上。并且,劳动管理工作扎实,培训考核制度健全,技术工人结构合理。
三、申报商业经营师必须在本行业工作15年以上,技工学校或其它职业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经五级营业员培训合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工作业绩实出。
四、商业经营师必须在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采取考核、考试、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定、聘任。考评的内容,分为职业道德、劳动态度、专业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工作业绩。对专业理论知识的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或劳动部、商业部统一组织命题。对职业道德、劳动态度、操作技能、工作业绩的考核,由考评组织采取现场操作、工作记实、模拟工作、业绩答辩、自我评价、顾客评价、职工评价、领导评价等形式进行。
五、商业经营师的比例限额应以符合设立经营师职务条件的企业的营业员总数为基数,控制在2%以内。津贴标准等问题,均按照商业部、劳动部《 关于商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商业经营师要建立业务技术档案。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地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在聘任期间,如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不能胜任本职务工作的,经有关部门批准,解除聘约。
七、商业行业经营师聘任试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商业主管部门在当地劳动部门综合指导下,与商业行业技师聘任制工作统筹考虑,制定实施细则。各地先选择3~5个企业,填好商业经营师试点企业申报表(见附件3),报商业部审批后,进行试点。当地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对试点企业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企业,不能聘任经营师。验收合格的地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可逐步推开。
实行经营师职务聘任制,是一项新工作,政策性很强。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从严掌握,切实保证质量。要严格按照经营师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等规定考评、聘任。对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商业部、劳动部。
附件:1.商业经营师考核标准
2.商业经营师试点企业验收标准
3.商业经营师试点企业申报表(略)
附件1: 商业经营师考核标准
1.精通主营商品的性能、特点、用途、产地、生产季节和使(食)用方法等方面的知识。能熟练地为顾客提供咨询服务,并指导消费。
2.熟悉并能运用商业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和技艺,掌握顾客心理,融洽气氛,解决矛盾,激发顾客购买欲望,促进商品销售。
3.能熟练地运用美学原理、广告艺术、商业文化陈列商品,使陈列能突出商品特点,美通大方,具有科学性和艺术性。
4.能根据商品构造原理,熟练地组装、调试、演示及简易维修商品,使商品的使用价值保持最佳状态。
5.能运用科学方法,较好地保养商品,使其正常损耗减少到最低程度,并能维护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
6.对一些需要在经营过程中加工的商品具有再加工、精加工的高超技艺。
7.能根据有关质量标准,鉴别商品真伪和质量,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利益。
8.能了解各种票证的发放原则、使用方法、兑换程序,并能按规定熟练操作。
9.熟悉并能执行国家有关价格、专卖、合同、食品卫生、计量、质量、商标、供应等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经商。
10.了解主营商品购、销、调、存等环节的历史情况和市场供求动态;能及时搜集市场信息,分析市场变化趋势和柜组销售情况;能编制有关计划和报表;能发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能取得较好的经营效益。
11.熟悉与经营有关的会计知识和财务制度,掌握经济核算方法和要求,能对主营商品购、销、调存的盈亏进行核算。
12.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解决经营中的难题,并能总结和传授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中高级营业人员。
(各专业、工种的特殊要求可暂参照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附件2: 商业经营师试点企业验收标准
1.试点企业要符合设立经营师企业的条件;
2.评聘的经营师要符合申报条件、考核标准等要求;
3.考评经营师必须经过培训、考核、评审等必经程序;
4.各级考评组织必须健全,并符合有关规定;
5.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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